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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中的安全管理

时间: 云霞 员工手册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员工手册中的安全管理,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员工手册中的安全管理

员工手册中的安全管理(精选篇1)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调动 职工安全生产的能动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我院的具本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重奖重罚,使我院的安全 生产逐步走向医院化、制度化。

一、建立医院安全奖惩专项基金

1、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的来源: 1)从医院安全技术措施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 2)从医院的奖励基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安全奖励; 3)发生工伤事故科室的罚款以及基层违章、违纪现象的罚款。

2、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由医院安监室管理,财务组单独下账专款专用,由主管生产安全 的副院领导批准后拨付使用。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和个人,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医院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为防止事故发 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2、对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进行制止、举报或提出建议,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3、对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科室、部门、科室以 及个人; 4、对被评为省、市、局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 5、对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对抢险救灾有功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7、对安全生产科研方面有所发明创造,在安全技术、尘

毒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 且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后有明显的效果者; 8、其它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特殊贡献者。

三、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科室和个人,由医院评比产生,材料上报院领导审核批准; 2、分管领导提出奖励意见,报医院院委会批准; 4、奖励分为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亦可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或个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对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规、违纪 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4、接到安全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 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科室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6、事故发生后,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或 阻碍、干扰安全人员执行公务的,对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 政处分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7、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8、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惩罚细则

1、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 50-1000 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

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1)本科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把责任落实到位,对于没有制度或责任不能落实到位的, 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

2)专职安全员到各科室时,各科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陪同检查,及时汇报安全生产 情况,对检查出的各项安全隐患,各科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反馈隐患整改信息,并形成书 面报告存档,对不按规定要求反馈隐患整改信息的科室,一次罚款200 元; 3)医院定期例行检查到各科室时,对脱岗、离岗及对病人不负责的人员,立即提出批 评、责令改正,记录在案,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 元的罚款。

4)检查时,对“三违”人员进行当场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屡教不改的给予100 元以上的 罚款。 5)医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医院各科室安全检查。对于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 不按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且不能及时汇报原因的科室,医院将责令限期整改或 停产整顿,同时对该科室给予一次性罚款100 元以上; 6)因不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发生重大险肇事故、轻伤事故,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科 室500-1000 元罚款;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科室,医院同时给予其科室及个人的罚款不 少于医院罚款的数额。 8)对发生事故后迟报、谎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科室医院将给予100-500 元罚 款。 9)对于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的科室, 给予一次100-500 元罚款。 10)不接受医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缺少1 人罚款50 元。 11)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扣罚其当月奖金, 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开除。 2、行政处罚:对事故责

任者,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 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3、刑事处罚: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处罚程序

1、经济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未发生事故的违规行为,由医院提出并直接进行处罚; 发生事故的上报卫生局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分管领导提出,按医院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员工手册中的安全管理(精选篇2)

一、由院领导、院办、保卫科、医教科、护理部、营养科、总务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副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保卫科科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科(室)科长、主任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及护士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科室每周自查一次,医院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坚持上报制度,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限期整改。

五、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向有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六、医务科、护理部要切实加强临床各科室医疗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医疗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签订医院安全责任书,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四防"病人和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病员治疗和生活安全。

七、各病区要认真做好用电、用火、用气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禁止住院病员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病房。

八、保卫科要定期对全院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进行检查,若有损坏,要及时更换和添置。

九、药剂部门要认真把好药品管理的各个环节,把住药品出入库和"出窗口"关。临床各部门要坚持"三查七对"制度,防止病员在治疗过程中用错药品的现象,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并认真做好药品的保管工作,防止药品丢失和变质。

十、防治科和医院感染控制科要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把好流行病的治疗、隔离、消毒、处置等各个环节,对临床科室要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十一、总务科要认真执行《道路安全法》,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定期保养,不准开带病车、疲劳车,不准酒后驾驶,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保证行驶安全。

十二、膳食营养科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霉烂、变质、变味的食品入库,认真做好食品卫生,保证食品质量,防止食物中毒,确保食品安全,满足病员需要。

十三、院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灾害事故,要及时指挥、协调、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向院领导汇报。若院总值班人员失职,要从重处罚。

员工手册中的安全管理(精选篇3)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九、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员工手册中的安全管理(精选篇4)

一、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做好门诊行政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督导门诊各科室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的执行情况,加强信息反馈,提高服务质量。

三、做好门诊环境管理和秩序管理工作,做到环境整洁、舒适、安全、工作有序。

四、经常深入科室调查了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五、对门诊流量实时监测,合理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门诊和辅助科室的协调配合工作。

六、加强预检分诊制度的落实,督导落实急危重患者优先处置,保障急诊绿色通道畅通。

七、建立、健全和落实好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八、不断加强门诊日志管理,做好门诊大事记纪录。

九、每日检查开诊情况并全面掌握各科门诊医疗、护理及宣教工作的情况,负责组织检查门诊患者的就诊情况,组织好各专业专家门诊,方便病人就医。

十、做好导医培训,有效指导患者就诊,正确使用一卡通,落实“首问负责制”。

十一、开展便民服务,不断增加便民措施项目,组织好便民门诊,督促检查便民门诊开诊情况。

十二、总体规划门诊各科室布局,简化就医流程。

十三、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搞好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并进行分析、总结、改进,提高服务水平。

十四、领导和组织门诊服务质量的考评工作,定期召开门诊工作会议,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整改,不断提高。

员工手册中的安全管理(精选篇5)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医院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医院院长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院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十八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整改。

第十九条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院长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条对违规、违法操作的人员,如发现医院将立即开除肇事者;致使医院损失的,将追求肇事者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致使本人发生事故的,医院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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