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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放蜂权”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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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蜜蜂杂志》曾经刊发《探索油菜场地有偿使用,提高人工蜜源利用率》一文。看完全文,心情极不舒服。该文以“油菜种植户的科学用药培训费”、“购买低毒高效农药的补助费”为理由,发明了“人工蜜源、油菜场地有偿使用”,向养蜂人出卖“放蜂权”。此文若是出自其他人笔下也不奇怪,可偏偏出自养蜂业的主管部门——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和乡兽医站(专收检疫费)笔下,居然还与乡蜂业协会“牵头”,各级乡村大小官员“完善”此项工作,“向蜂农公开出让放蜂权”。笔者认为,这实属拍卖蜜源,资源竞标之举!

    假若文章中的办法得到推广实施,各地利欲熏心、权力膨胀之人会立马建“庙”、设“香炉”,成立“某某蜜源放蜂权销售办公室”、“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对境内养蜂户、爱好者进行拉网式的排查、登记。不花钱买“放蜂权”是绝不准放养蜜蜂的;养蜂人买了“放蜂权”,还得租场地、办暂住证,才有蜂箱、帐篷的“落地权”,由此还会产生蜜蜂饮水权、排污权……。一句话,可怜的养蜂人是甜蜜的“唐僧肉”,只能花钱买权,任人宰割才准放养蜜蜂,名副其实地成为了上无片瓦、下无插针之地的群体,养蜂业也就真正面临灭顶之灾。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曾经有人蛮横地说过这样的话:“你们放出的蜜蜂在我种的油菜花上腿蹬、嘴咬、吸取汁液,影响了产量,要你赔”,养蜂人遇着这些无知之人,是悲哀!

    对于“滥施农药,成了放蜂禁地,油菜籽产量相应下降”的问题如何解决?理应由文中所说的这些被牵头的单位相互协调,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安全施用农药的相关法规;宣讲油菜籽减产是由于在花期滥施农药毒死了蜜蜂,没有得到蜜蜂充分传授花粉的缘故;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而使农业增产的重要贡献,养蜂业是“农业之翼”;根据我国《民法》、《畜牧法》规定,故意毒死蜜蜂属于违法,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等等。不知当地畜牧部门和蜂协尽到职责没有?至于产生的购买安全农药费、培训费,根据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决不会也不应该由养蜂人买单。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养蜂业与农业早已成水乳相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休戚相关、相互依赖发展的关系。20世纪50—80年代,养蜂场走南闯北放蜂与当地农村、农民的关系相当融洽。要回到这种和谐的境地,需要我们认真思索、努力。全国各地农业制种、果园、蔬菜、温室大棚花钱请蜂场去授粉,以获取稳产高产,已成为共识。这些经验都需我们与各级农、牧业干部花功夫去宣传、示范,而不是把养蜂业与农业对立看待,动不动就用钱换“权”来限制。

     在此关键时刻,我们养蜂界的喉舌——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同志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指出:出卖“放蜂权”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乱收费行为!维护了广大养蜂人的合法权益。

    高先沛(四川省罗江县高家庄蜜蜂园,四川罗江61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