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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县养蜂场大盗 专门趁养蜂帐篷没人盗窃蜂王浆和花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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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人转场养蜂出门在外,肯定都会搭建住宿的帐篷,又因为出门在外经常养蜂场就搭建在无人区,如果外出也没人帮助看管养蜂场,所以这伙儿不发份子肯定是对养蜂人生活比较了解,专门干起了盗窃养蜂场的事情,请外出放蜂的蜂友多多注意,以免辛苦的养蜂劳动成果被盗窃。

 

如图:在外放蜂的养蜂人,养蜂场都搭建的临时帐篷供养蜂人居住和存放蜂产品

如图:在山区放蜂的养蜂场,养蜂帐篷边上摆放了很多蜂箱,还有一个太阳能给养蜂场供电

 两男子合伙盗窃养蜂人,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如图:蜂王浆图片,蜂王浆是蜂产品中最贵的产品,所以是最容易被盗窃的蜂产品。

  2014年10月3日傍晚,被告人华某驾驶由被告人邹某租赁的皖N×××××号小型轿车,二人窜至舒城县汤池镇谭岭村境内,趁被害人叶某搭建放养蜜蜂的帐篷内无人,从帐篷内盗窃蜂王浆若干桶,销售得款约7000元。

  2014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华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与被告人邹某窜至舒城县舒茶镇山埠村境内,窥探被害人朱某搭建放养蜜蜂的帐篷内无人,从帐篷内盗窃花粉若干袋,销售得款约1500元。

  2014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邹某单独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窜至舒城县南港镇缸窑村境内,从被害人徐道清搭建放养蜜蜂的帐篷内盗窃花粉38公斤及蜂王浆2公斤。尔后,被告人邹某又驾车窜至舒城县汤池镇西沙埂村境内,从被害人陈勇搭建放养蜜蜂的帐篷内盗窃花粉138公斤。被告人邹某在驾车归途中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邹某弃车脱逃。舒城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皖N×××××号轿车、花粉及蜂王浆等物品。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邹某、华某共同盗取的蜂王浆、花粉销赃所得的赃款,除租车、汽油、食宿、过路费用等,余款二人分赃。被告人邹某个人盗窃的赃物由公安机关查扣,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548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邹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叶某、朱某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某、华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实现,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单独作案盗窃的财物已追还失主,在第三次盗窃中,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次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两被告人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