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职场文库 > 职场聚焦 >

曝李玟曾签长命契丈夫无房产继承权

时间: 和杰 职场聚焦

曝李玟曾签长命契丈夫无房产继承权!什么是长命契?长命契如何变更及转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曝李玟曾签长命契丈夫无房产继承权,欢迎大家的分享收藏哟!

曝李玟曾签长命契丈夫无房产继承权

曝李玟曾签长命契丈夫无房产继承权

近日,有关已故歌手李玟的财产继承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最新消息透露,李玟在生前曾签署了一份名为"长命契"的文件,将其香港多处豪宅和物业全部留给了母亲和两位姐姐。这一举动意味着她的丈夫乐裕民和两个继女将无法继承她的房产。

李玟在香港拥有多处豪宅和物业,其中有5处房产是与母亲和两位姐姐以"长命契"的方式共同拥有的。据了解,这些房产的购买款项已经全额支付或者已经贷款清偿。李玟的遗产总价值包括这些房产、现金和其他相关权益,据估计可能达到10亿港元。

然而,李玟的丈夫乐裕民并不满足于此。一些知情人士透露,乐裕民计划找律师推翻李玟的遗嘱,认为该遗嘱可能是伪造的,不同意将李玟的全部遗产留给她的母亲。对于此事,李玟的二姐通过媒体回应称,对于乐裕民的想法,她无法代替他做出回答,请直接向乐裕民本人咨询。

根据香港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李玟在生前没有立下合法的遗嘱,那么她的母亲、丈夫和继女将成为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得遗产。然而,如果确实存在已签署的"长命契"文件,那么乐裕民的计划可能面临挑战。

此事引发了公众对长命契及遗产继承问题的热议。人们对于个人财产安排、继承权的保障和诚信问题表达了关注。随着事件的发展,人们也期待能够了解更多关于乐裕民计划推翻遗嘱的细节,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什么是长命契?

长命契是一种联名购买物业的方式,也称为Joint Tenancy。

它是两个或以上人士共同拥有一个物业,其中一个人死了,另一个人便可以继承物业的全部权益。

通常都是亲人之间才会订立长命契,如父子之间,父亲死后,所有物业将全部传给儿子。

长命契的益处是业权会自动转让,不用办理承办手续。

如果长命契的业权持有人希望将他在物业中享有的权益交给后人来继承,是有可能的。

长命契的意义

很多时"生死契"即"长命契",但一谈到"生死",多少有些"避忌",所以多叫"长命契"。

长命契(Joint Owner / Joint Tenancy)即联权共有,联权业主在法律上,联权共有人的权益互相重叠,故每位联权共有人都可声称自己拥有整项物业。长命契的特点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权优先继承另一方的权益(Right of Survivorship),当其中一个联权共有人去世,其物业内的权益,会自动由在世的共有人承受,直至剩下最後一人为止,故此联权共有产权俗语被人称为长命契。长命契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任何一个共有人不能以遗嘱来处置其权益,故此任何共有人欲以遗嘱另行指定继承人时,必须先行将联权共有的产权拆除。

简单说即每位业主的业权是相联的,不能独自出售。而当其中一方去世时,其业权会转给在生的联权业主。

长命契如何变更及转让?

俗称的长命契,英文是Joint Tenancy,最长命的人,物业的全数权益便会全部归他所有,物业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将物业的权益传受给所指定的受益人。长命契存有的明显益处,就是业权会因死亡而自动转让,不用办理承办手续,最长命的人假如想将物业全部转让给另一人,不论是以正常买卖或以送赠方式进行,只须要在契据上写明其馀的业权持有人已过世,并有死亡证,再加上死者的遗产已缴纳了应缴的遗产税或遗产税已获当局豁免。

假如长命契的业权持有人,希望将他在物业中享有的权益,交给後人来继承,是有办法的。他必须做一份瓜份业权的契据,并向其他的业权持有人发出通知,继而将瓜分契据登记在田土厅的纪绿册,这样的工夫当然不会是平常人可以做得到,要办理就当然要找律师了,这样做亦可因此减少出错的机会。

关于长命契法律问题

首先说到长命契的问题!长命契(或称生死契)的立约精神和原则就是,联名订立和持有契约的双方(或更多人),谁最迟离世便自动拥有全部业权!故在这角度下,那名女士的意见和坚持其实亦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

而且这规限更是不会受到遗产承办或其他原因(如财产分配、债务、赡养费支付等)所干扰,要改变业权或契约,便要得到所有仍在世的立约人签署才能办到!这是受到法律所保障的!

所以有意见认为,可在得不到其他联名业权持有人的同意和签署下,私下办理瓜分长命契业权契约的事,是绝对不会发生的!

试想想,如果可以这样做,那物业业权还有何保障呢?你跟别人以长命契的方式联名持有物业,对方可以在无知会你,你不知情亦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契约和业权比例,有可能吗?对你有保障吗?

所以这些意见并不正确!如果契约非长命契,而是联权共有的立约方式,那就可以办到!因这两种共同持有的立约方式,性质完全不同!

联权共有的合约并无,业权持有人离世后自动转归余下业权人的条款,而是各自持有名下订定的比例!故可以随时将自己名下的那份转名、转赠或出售而无需其他业权人同意!而且联权共有契约下的业权,亦受到遗产承办所规管!

故问题中男事主要取回全部业权,要做的是入禀法庭,要求法庭颁令确立他为物业的唯一拥有人,而另一联名人祇是以信托的形式代他持有!当然他要能提供详细的资料,如购买和供款纪录等!

85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