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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法院现“阴阳判决”

时间: 思恩 职场聚焦

安徽一法院现“阴阳判决”?一次偶然的机会,作为原告方的马军获得了一份“原始判决”,他发现判决结果与此前收到的判决书上记载的不一致,安徽凤阳法院疑似出现“阴阳判决”。下面小编带来了安徽一法院现“阴阳判决”,供大家参考!

安徽一法院现“阴阳判决”

安徽一法院现“阴阳判决”

一次偶然的机会,作为原告方的马军获得了一份“原始判决”。看完判决书后,他发现判决结果与此前收到的判决书上记载的不一致。

这两份判决书均由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院作出,案号同为(2016)皖1126民初2325号,但两份判决书作出的时间相差两天:其中一份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为方便表述,该份判决下称“26日判决书”),另一份为2016年9月28日(下称“28日判决书”)。其中,“26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比“28日判决书”多了一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石英石1.7万余吨。

此后,马军向凤阳县有关部门举报发现“阴阳判决”一事。在调取该案件卷宗时,马军发现“28日判决书”的签发人为时任法院民二庭庭长的桂斌,遂认为是桂斌修改了判决书。滁州市中院作出的一份《接访笔录》显示:桂斌称“26日判决书”系草稿;凤阳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形成的处理意见显示:桂斌在实行庭长签发制度时,建议承办人丁伟修改判决书的判决结论属实,但是该案件经滁州市中级法院评查认为并无问题。

就“26日判决书”形成经过、桂斌是否受到处分等问题,澎湃新闻分别向凤阳县法院和凤阳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长静提出采访请求,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阴阳判决”?

马军是凤阳县金盾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金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向澎湃新闻反映称,2016年,该公司与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下称:“台玻公司”)产生纠纷,该公司诉至凤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台玻公司返还所借的4.4万余吨石英石,并赔偿违约石英石1.8万余吨。同年,金盾公司收到凤阳县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即“28日判决书”)。该份判决书显示,凤阳县法院判决台玻公司返还借用石英石4.4万余吨,驳回金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马军称,2018年10月,他因在家中没有找到“28日判决书”,便给审判员丁伟打电话提出去法院再打印一份判决书,“去的那天丁法官不在,书记员在电脑上把判决书打印出来并盖上了法院的章。”马军说,他拿到判决书一看,发现该判决书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判决结果有三项:台玻公司返还借用石英石4.4万余吨、台玻公司赔偿违约石英石1.7万余吨、驳回金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马军在家中找到了“28日判决书”。与“26日判决书”一对比,马军认为他遇到了“阴阳判决”。

“26日判决书”显示,根据双方签订的《矿石借用合同》,经过计算,认定台玻公司应赔偿违约石英石1.7万余吨,对金盾公司主张的1.8万余吨违约矿石多于1.7万余吨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28日判决书”则显示,该院认为,因金盾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第三方运输公司按约支付运费,故第三方运输公司也违约。第三方运输公司违约的后果应当由金盾公司承担。故对金盾公司要求台玻公司归还1.8万吨违约矿石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签发庭长曾称“26日判决书”系草稿

2019年4月,马军以发现“26日判决书”为由,向滁州市中院申请再审。另一方面,马军开始举报“阴阳判决”一事。在调取该案件卷宗时,马军发现“28日判决书”的签发人为时任法院民二庭庭长的桂斌,遂认为是桂斌修改了判决书。

2020年5月26日,马军的父亲马文超前往滁州中院进行_。《接访笔录》显示,滁州中院副院长李传水、凤阳县法院副院长桂斌、滁州中院申诉_局局长韩阳接待了马文超。对于出现两份相同案号、不同内容的判决书,桂斌称,“26日判决书”是草稿。韩阳称,中院_局要求凤阳县法院查清楚这两份判决书是如何形成的,凤阳县法院说最终送达的判决书是9月28日的,9月26日的判决是因为当时当事人找丁法官,丁法官没有从档案室调取判决书就直接加盖公章交给了当事人,因此才出现两份不同日期的判决。

阴阳判决书是什么意思

是指两份案号、判决时间均相同,结果却截然不同的判决书,讽刺的是法官素质问题和司法系统的监督管理中的疏忽与漏洞。

司法判决书不是不允许出现失误的,因为公正遭到亵渎的后果实在是太严重,对社会正义的伤害也实在是太大。从另一方面来说,判决书上网公开,也促使各法院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为慎重,以减少“同案不同判”引发的争议。

法院阴阳判决怎样解决

1、根据规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 ,而实际 履行的合同 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 合同未约定 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

2、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的法院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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