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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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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蜜蜂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蜜蜂的检疫。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蜂群 蜜蜂的社会性群体,是蜜蜂自然生存和蜂场饲养管理的基本单位,由蜂王、雄蜂和工蜂组成。

2.2 蜜粉源地 能提供花蜜、花粉,进行养蜂生产的蜜、粉源植物生长地。

2.3 巢房 由蜜蜂修造的,供蜜蜂栖息、育虫、贮存食物的六角形蜡质结构,是构成巢脾的基本单位。

2.4 巢脾 是蜂巢的组成部分,由蜜蜂筑造、双面布满巢房的蜡质结构。

2.5 子脾 存在蜜蜂卵、幼虫或蛹的巢脾。

 

3.检疫对象

 

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

 

4.检疫合格标准

 

4.1 蜂场所在地县级区域内未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

4.2 蜂群临床检查健康;

4.3未发生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及其它规定的疫病,蜂螨平均寄生密度在0.1以下;

4.4 必要时实验室检测合格。

5.检疫程序

 

5.1检疫申报 蜂群自原驻地起运前和自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货主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蜂场所在地县级区域内蜜蜂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3 临床检查

5.3.1 检查方法

5.3.1.1 蜂群检查

5.3.1.1.1 箱外观察 调查蜂群来源、转场、蜜源、发病及治疗等情况,观察全场蜂群活动状况、核对蜂群箱数,观察蜂箱门口和附近场地蜜蜂飞行及活动情况,有无爬蜂、死蜂和蜂翅残缺不全的幼蜂。

5.3.1.1.2 抽样检查 按照至少5%(不少于5箱)的比例抽查蜂箱,依次打开蜂箱盖、副盖,检查巢脾、巢框、箱壁和箱底的蜜蜂有无异常行为;查看箱底有无死蜂;子脾上卵虫排列是否整齐,色泽是否正常。

5.3.1.2 个体检查

对成年蜂和子脾进行检查。

成年蜂:主要检查蜂箱门口和附近场地上蜜蜂的状况。

子脾:每群蜂取封盖或未封盖子脾2张以上,主要检查子脾上的未封盖幼虫或封盖幼虫和蛹的状况。

5.3.2 检查内容

5.3.2.1 子脾上出现幼虫虫龄极不一致,卵、小幼虫、大幼虫、蛹、空房花杂排列(俗称“花子现象”),在封盖子脾上,巢房封盖出现发黑,湿润下陷,并有针头大的穿孔,腐烂后的幼虫(9-11日龄)尸体呈黑褐色并具有粘性,挑取时能拉出2-5cm的丝;或干枯成脆质鳞片状的干尸,有难闻的腥臭味,怀疑感染美洲幼虫腐臭病。

5.3.2.2 在未封盖子脾上,出现虫卵相间的“花子现象”,死亡的小幼虫(2-4日龄)呈淡黄色或黑褐色,无粘性,且发现大量空巢房,有酸臭味,怀疑感染欧洲幼虫腐臭病。

5.3.2.3 在巢框上或巢门口发现黄棕色粪迹,蜂箱附近场地上出现黑头黑尾、腹部膨大、腹泻、失去飞翔能力的蜜蜂,怀疑感染蜜蜂孢子虫病。

5.3.2.4 在箱底或巢门口发现大量体表布满菌丝或孢子囊,质地紧密的白垩状幼虫或近黑色的幼虫尸体时,怀疑感染蜜蜂白垩病。

5.3.2.5 在巢门口或附近场地上出现蜂翅残缺不全或无翅的幼蜂爬行,以及死蛹被工蜂拖出等情况时,怀疑感染蜂螨病。

5.4 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或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的,应进行实验室检测(《蜜蜂检疫规程实验室检测方法》见附录)。

6.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且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单程有效,同时在备注栏中标明运输路线。

6.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1经检查发现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时,禁止外出流动放蜂,货主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临床症状消失1周后,无新发病例方可再次申报检疫。

6.2.2经检查发现蜂群患蜂螨病时,货主应就地治疗,达到平均寄生密度(螨数/检查蜂数)0.1以下时,方可再次申报检疫。

6.2.3临床检查时发现大量蜜蜂不明原因死亡时,禁止蜂群转场,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监督货主做好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6.2.4发现蜜蜂疫病呈暴发流行或新发生的蜜蜂疫病时,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

6.3起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7.监督检查

7.1跨县级区域转地放养蜜蜂时,货主应在蜜蜂到达场地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7.2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8.检疫记录

 

 

8.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8.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8.3监督工作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货主签名。

8.4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