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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蜂蜜市场概况及进口第三国蜂蜜的规定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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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蜂蜜市场概况

欧盟拥有25个成员国,是世界举足轻重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区。欧盟也是世界蜂蜜贸易的主市场,尽管欧盟的蜂蜜生产总量达到16万吨,位居世界第二位,但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欧盟不仅人均蜂蜜消费量居世界第一(年均15公斤),蜂蜜消费总量在世界首位,而且蜂蜜进口价格亦居世界榜首(平均价格为1760美元/吨)。位居世界首位的蜂蜜进口价格和数量,使得欧盟成为世界各蜂蜜生产国争先恐后竞相占据的蜂蜜市场。无疑也应成为世界养蜂和蜂蜜生产大国—中国关注和努力开拓的重要市场。

欧盟进口蜂蜜的主要国家有(按进口数量顺序):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奥地利、波兰、丹麦、希腊、瑞典、萄葡牙、爱尔兰、捷克、芬兰、匈牙利、斯洛伐克等。

二、欧盟进口第三国蜂蜜的规定

据法国农业部官员介绍,欧盟进口食品的规定,自1993年开始到现在,根据动植物的不同,规定也有所差异,而且在不断地修改,逐步地规范化,尤其是对海产品和肉类产品,规定较严格,蜂蜜的规定还算是比较落后、没有跟上、需好好修改的。(令人感叹的是,这比较落后的、没有跟上的、需修改的蜂蜜规定已经让我们无法应对,那么一旦“好好修改”后,我们的蜂蜜质量又怎能跟上,法规如何接轨?值得我国相关部门及行业认真思考、反省和重视——作者)。欧盟进口食品的法律适用于欧盟25个成员国,所以各国进口食品的条件是一样的。各国的标准也都是在欧盟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或直接引用。

欧盟从第三国进口蜂蜜的要求:1、首先进口的蜂蜜必须是出口国认证的厂商,要有出口国的许可证;2、此出口国与欧盟要有协议(互相认可),必须是欧盟承认的第三国进口国家或地区;3、第三国必须按照欧盟96/23/EC指令要求实施残留监控计划;4、产品应在欧盟成员边境或指定的港口进行检验,检验结果通过快速预警系统传送到欧盟;5、结果立刻送到食品和兽医机构审核;6、审核合格者(达到欧盟蜂蜜标准,不超出欧盟兽药残留限量)方可进入欧盟市场。

三、欧盟允许进口蜂蜜的第三国及地区名单

2002年4月5日,欧盟正式颁布2002/337/EC指令,其中允许进口蜂蜜的第三国家及地区的名单有:

阿根廷、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西、挪威、洪都拉斯、古巴、智利、波兰、墨西哥、匈牙利、以色列、肯尼亚、印度、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克罗地亚、危地马拉、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摩尔多瓦、尼加拉瓜、新西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圣马力诺、萨尔瓦多、乌拉圭、土耳其、中国台湾、坦桑尼亚、越南、塞尔维亚、南非、赞比亚(无中国大陆)。

2004年7月欧盟对中国蜂蜜有条件解禁,即允许中国蜂蜜进口,但必须符合他们的条件。

2005年的05/233/EC指令中明确规定:允许中国蜂蜜进口欧盟。

四、欧盟进口中国蜂蜜的新增规定

2002年,中国蜂蜜被欧盟禁进,欧盟的02/337/EC指令中“欧盟允许进口蜂蜜的第三国及地区名单”没有中国大陆。通过中国政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以及全行业的努力,2004年7月,欧盟对中国蜂蜜开始有条件地解禁,2005年欧盟的05/233/EC指令,决定了中国蜂蜜进人欧盟的权力。但欧盟对02/994/EC指令进行了修订,也就是说中国蜂蜜出口到欧盟国家,除了必须符合上述欧盟进口第三国蜂蜜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循05/573/EC指令“蜂蜜”条款对中国的新增规定:法定允许出口的中国蜂蜜产品在出口前必须递交一份不会损害人类健康的声明,而且产品必须进行化学检验,尤其要检测是否存在氯霉素、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并附检验结果报告。

五、欧盟新增加的检验报告证书

2005年欧盟05/573EC指令新增加的要求中国蜂蜜在出口前必须有化学检验报告,内容和格式:

该产品(卫生证书号为xxxxx)出口前经过兽药残留特别是氯霉素和硝基映喃代谢物(呋喃唑酮、丰南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妥因)的检测,检测结果如下:

项目结果(μg/kg)
检测结果
氯霉素(Chlorampheniclo)
<0.3
呋喃唑酮(AOZ)
<1
呋喃它酮(AMOZ)
<l
呋喃妥因(AHD)
<1
呋喃西林(SSM)
<1

六、欧盟的蜂蜜定义与成分标准

为了解决各国因蜂蜜定义、类型和相关法律不同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误导,对共同的市场产生影响,2001年12月20日,欧盟在布鲁塞尔颁布了2001/110/EC有关蜂蜜的指令。该指令要求欧盟执行统一的蜂蜜定义、名称和描述以及成分标准。与CAC中的蜂蜜标准最大的差异是其蜂蜜定义,该标准中的蜂蜜定义仅限于意大利蜂采集的蜂蜜。现将此“蜂蜜的名称、产品的描述和定义”以及“蜂蜜的成分标准”原文直译如下,供参考。

I 蜂蜜名称、产品描述和定义

1.蜂蜜(Honey)

蜂蜜是意大利蜂采集植物的花蜜或活体植物的分泌物或吸吮活体植物的昆虫的排泄物,并与自身分泌的特殊物质结合,进行转化、沉积、脱水并贮存在蜂巢中至成熟的天然甜物质。

2.蜂蜜的主要种类

(1)根据来源分

①花蜜(blossom honey or nectar honey):来自于植物花蜜的蜂蜜;

②甘露蜜(honeydew honey):主要来源于活体植物的分泌物或吸吮活体植物的昆虫的排泄物的蜂蜜;

(2)根据生产方式和/或外观分

③巢蜜(comb honey):蜜蜂将采来的蜂蜜储存在新筑造的无卵蜂巢巢房中,或是由蜂蜡制成的薄片巢础中,以密封的整个蜂巢或部分蜂巢一起销售的蜂蜜;

④块蜜或切割巢蜜:含有一块或多块巢蜜的蜂蜜;

⑤引流蜜(drained honey):采用引流的方法将蜂蜜从蜂巢中引流出来的蜂蜜;

⑥离心蜜(extracted honey):采用离心分离的方法将蜂蜜从蜂巢中分离出来的蜂蜜;

⑦压榨蜂蜜(pressed honey):通过不超过45℃的适度加热或不加热的情况下压缩蜂巢(无卵)而获取的蜂蜜;

⑧过滤蜂蜜(filtered honey):由于用过滤方法去除外来的有机物或无机物时导致大部分花粉丧失(被滤除)的蜂蜜。

3.烘烤蜂蜜(Baker's honey)

(1)这类蜂蜜适合于工业使用或作为其他食品的成分;

(2)这类蜂蜜可以:有外来的味道或气味,或开始发酵或已经发酵,或已被过度加热。

Ⅱ 蜂蜜成分标准

蜂蜜的基本组成主要是以葡萄糖和果糖为主的各种糖类,以及其他物质如有机酸、酶类和蜜蜂采集蜂蜜时带回的一些固体颗粒物质。蜂蜜的颜色从近乎无色至深棕色,不尽相同;其性状可以是液体的、粘滞的、部分结晶或完全结晶的;气味则因不同蜜源植物而具不同的植物花香。

投放市场销售的蜂蜜或在人类消费的产品中使用的蜂蜜,不得在蜂蜜中添加任何食品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剂,也不得添加蜂蜜以外的任何物质。在蜂蜜中不得含有外来的有机或无机物质。除上述I中的第3点之外,蜂蜜不得拥有任何外来的味道或气味,不得发酵,不得人为地改变它的酸度,也不得加热否则会破坏或严重丧失天然酶的活性。

除了上述I中第2点⑧外,任何蜂蜜不得去除花粉或蜂蜜的特有成分,除非为了去除外来有机和无机物质时,不可避免造成了损失。

投放市场或供人消费的蜂蜜必须符合下列成分标准:

1 糖含量

1.1 果糖和葡萄糖含量(总量)

花蜜:不少于60 g/100g

甘露蜜、甘露蜜与花蜜的混合蜜:不少于45 g/100g

1.2 蔗糖

一般规定不多于 5 g/100g

人工阿拉伯树胶、紫花百苍、山龙眼;法国金银花、赤核树、瑞香料小树和柑梅蜜:不多于10 g/100g

熏衣草、琉璃苣蜜:不多于15 g/100g

2 含水量

一般规定不多于20%

石南花蜂蜜(一般作为烘烤蜂蜜):不多于23%

石南花以外的烘烤蜂蜜:不多于25%

3 非水溶性物质含量

一般规定不多于0.1 g/100g

压榨蜂蜜不多于0.5 g/100g

4 电导率

以下末列出的蜂蜜及其混合蜜:不超过0.8 mS/cm

甘露蜜和栗子蜜及与以下末列出的蜂蜜的混合蜜:不超过0.8 mS/cm

例外:草莓、石南花、桉树、酸橙、石南、麦卢卡树或胶藤、茶树蜂蜜

5 游离酸

一般规定不超过50 毫克当量/1000克

烘烤蜂蜜不超过80毫克当量/1000克

6 加工或混合后的蜂蜜中的淀粉酶活性和羟甲基糠醛含量(HMF)

(1)淀粉酶活性

一般规定,烘烤蜂蜜除外不少于8

天然酶含量低(如柑桔蜜)和HMF含量不超过15 mg/kg的蜂蜜不少于3

(2)HMF

一般规定,烘烤蜂蜜除外不多于40 mg/kg

来自热带国家或地区的蜂蜜及其混合蜜不少于80 mg/kg

七、欧盟对蜂蜜标签的规定

欧盟对蜂蜜标签做了如下规定:

1.“蜂蜜”一词只用于符合“六”中I的第1定义的产品,并应用于贸易中表示这类产品。

2.“六”中I的第2、3点中提到的产品名称应只用于符合其所定义的产品,并应用于贸易中表示这类产品。这些名称可用简单的“蜂蜜”所代替,但过滤蜂蜜,巢蜜、块蜜或切割巢蜜和烘烤蜂蜜除外。对于烘烤蜂蜜,应在标签上,紧挨着产品名称的地方标明“仅用于烹任”。

除过滤蜂蜜和烘烤蜂蜜外,产品名称还可以添加下列信息:

来源于花卉或蔬菜的:如果产品全部或主要来自该资源,并含有该资源的感官、理化学和微观特征的(可标识该资源)。

来源于某地区或地志的:如果产品完全来自地区或地志(可标识该资源)。 特殊的质量指标。

3.烘烤蜂蜜已经在混合食品中充当一种成分时,混合食品的产品名称中可以使用“蜂蜜”这一术语代替“烘烤蜂蜜”。但在配料表中应使用“六”中I的第3点中提到的术语—烘烤蜂蜜。

4.标签上还应标注蜂蜜的原产国。

如果蜂蜜来自多个成员国或第三国,可酌情使用下列方式之一来表示:

欧盟混合蜂蜜;非欧盟混合蜂蜜;欧盟和非欧盟混合蜂蜜。

5.对于过滤蜂蜜和烘烤蜂蜜,在散装集装箱、包装和贸易文件上应清楚地标示。

以上欧盟的规定和要求,于2003年8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04年8月1日开始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欧盟各国的蜂蜜标准基本上都是以此标准为基准制定本国蜂蜜标难或直接引用此标准作为本国标准。

引自《中国养蜂》2005,56(12)和《中国蜂业》2006,57(1)

陈黎红 张复兴 方兵兵 王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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