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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具体是什么_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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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应该如何解读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关文章,欢迎大家阅读。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篇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内容》

新时期党中央进一步加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力度,这是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规范党员干部廉洁行为,促进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以此作为党员干部的重要行为准则。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准接受业务宴请。

2、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公车购置、使用的有关规定。

3、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娱乐活动。参加健身活动时,不准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或赞助。

4、不准借采购、招标之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礼金或贵重物品。

5、不准借干部人事变动之机打击报复,任人唯亲、突击提干、买官卖官。

6、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戚承揽本单位维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等。

7、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任职期间不准将配偶、子女、亲属调入本单位工作。

8、严格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事,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重大项目决策等方面,不准未经集体研究,擅作决定。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篇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内容解读》

名称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这样的“删繁就简”意味着什么?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去哪儿了?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变化值得特别关注?“负面清单”与每一名党员息息相关吗?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如今整合为“六大纪律”,为什么反而提高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答案就在《准则》和《条例》的“改、增、删”中。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对照《条例》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不难发现,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这把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既做“减法”,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结合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与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改、增、删”值得特别关注?梳理《条例》的具体条款,“负面清单”的重点清晰可见。

“总则”告诉你,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严重了 修订后的《条例》“总则”部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2003版《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的类似条款还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如第十三条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又如,第十九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二十条中,“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

“分则”告诉你,“六大纪律”可“对号入座”,党纪“负面清单”不再包括贪污贿赂行为修订后的《条例》“分则”部分,就是详述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

“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排在首位。修订后的《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将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廉洁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第九十七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条)……诸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被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 违反工作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值得一提的是,2003版《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还有引人注目的一大变化,是2003版《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所列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中都删除了。不消说,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篇三:《廉洁自律准则的传统文化解读》

10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专门就近日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他指出:“立规修规既要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又要适应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实现与时俱进。”那么,《准则》是否汲取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呢?答案是肯定的。从名称到正文,从写法到内容,都佐证了这一点。

《准则》的前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此次修订,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幅度之大颇为罕见。从传统文化来看,如此大幅修订有其道理。

在《准则》名称中去掉“党员领导干部”,将其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既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管党治党全覆盖的需要,也吻合“守护廉洁,人人有份”的传统文化。“廉耻事大,生死事小。”在我国,“廉”字源远流长,备受尊崇,应用广泛:“礼义廉耻,国之四维”,是就国家而言;“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是就官员而言;“廉者不受嗟来之食”,是就百姓而言。可见,在传统文化中,“廉”是官民共享的价值。“守护廉洁,人人有份”体现到党内就是全体党员人人有份,也就是王岐山所说的“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

此外,《准则》篇幅剧减,是对“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要求的落实,也与《准则》在名称中将“廉洁从政”改为“廉洁自律”,按照自律的要求重写正文内容有关。庄子曾说:“廉贪之实,非以迫外也,反监之度。”自律主要靠自觉,靠长期的自我修养,而不是外在的强制,廉洁自律尤其如此。

原《准则》重“负面禁止”、轻“正面倡导”,洋洋洒洒规定了“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与践行。新《准则》立足自律,变“不准”为“自觉”,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汲取了自律的文化精髓,集中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便于广大党员将之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准则》前四条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表面看来,这四条规范比较抽象,但从传统廉洁文化来看,上述四条实实在在,无一不是对“廉”的具体化。

四条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分别反映了“廉”的四条“线”,印证了《准则》的传统文化底蕴p副标题e

就第一条而言,它倡导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反映了廉洁的界线。政治学界通常从以(公)权谋私(利)的角度鉴定腐败。古人云:“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公生明,廉生威。”廉与公密不可分,衡量廉洁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公私关系是廉洁的分界线,公私不分是廉洁大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是典型的不廉洁。党章把“克己奉公”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廉洁自律准则的第一条与党章的上述规定相一致。

就第二条而言,它倡导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反映了廉洁的底线。“不求曰清,不受曰廉,不污日洁。”“廉者不求非其有。”由此不难理解,人们通常从贪污受贿的角度界定腐败,从不腐败的角度界定廉洁。其实,不腐败只是廉洁的底线,而不是廉洁的全部。

就第三条而言,它倡导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映了廉洁的防线。清朝金缨的《格言联壁》里有“勤能补拙,俭以养廉”之说,甚为精辟。奢侈通常指向挥霍浪费钱财,过分追求享受,与俭朴相对。“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

后,中央视不正之风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作为反腐败治本之策,集中火力、驰而不息纠正包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在内的“四风”,有利于减少腐败增量。

就第四条而言,它倡导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反映了廉洁的高线。王岐山在会见出席“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的外方代表时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把理想信念宗旨这个核心价值观作为“高线”,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不受曰廉”是从消极意义上界定腐败。“受”与“给”相对,两者的关系也就是“取”与“予”的关系。从“不受曰廉”展开推论,给予当然更可曰廉。古人云:“廉不言贫,勤不言苦。”“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集中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宗旨,构成了廉洁的高线。

《准则》后四条确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适用对象同为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但适用领域却大为不同,即在廉洁从政基础上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从公共领域拓展到了私人领域。 这种拓展既有现实的合理性,也是继承和发扬千百年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古训的结果,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

就第五条而言,它倡导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反映了“治国”之要。“举事以为人者,众助之;举事以自为者,众去之。”孙中山认为:“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现代政治是公共政治,从政的实质是从事公共事务、国家事务的治理。人民是权力的主人,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忠诚人民,做人民的勤务员,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就第六条而言,它倡导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反映了“平天下”之要。“天下为公。”古代官员所说的“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今天看来固然有其局限,但就其站在民众的立场、帮助民众而言,仍然有其可贵之处。腐败是社会毒瘤。“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只有廉洁用权、为民用权、为民谋利,才会天下太平、国泰民安、长治久安。

就第七条而言,它倡导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反映了“修身”之要。“君子为政之道,以修身为本。”指出:“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吾日三省吾身”,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到“不想腐”的转折。 就第八条而言,它倡导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反映了“齐家”之要。“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货利,当公法则不阿亲戚,奉公举贤则不避仇雠。”周永康、徐才厚等“全家腐”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大局。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努力在廉洁齐家方面做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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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篇四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结全我办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党风廉学习。党支部每周五下午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党支部员干部自学抵御腐朽思想浸袭的能力。

2、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遵守《党章》、《宪法》有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廉政,警钟长鸣。

3、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党员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在从事各项公务活动中不请吃,不接受礼品,不索、拿、卡、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4、不准借婚丧嫁娶、生日、乔迁之机大操打办,更不得借机敛财。

5、在工作生活中不准参加迷信和宗教活动,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集体上访活动。

6、建立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领导指导,更好地把廉洁自律制度落实到位,使之真正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工作规范。

7、要建立党政廉洁自律监督机制,积极行使党内外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篇五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

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

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此次修订删繁就简,提纲挈领,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是党的建设、纪律建设和党规建设走向成熟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分类指导、分别要求,体现“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原则

修订后《准则》的另一大特点是,不再仅仅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是面向全体党员,但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全体党员,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四个自觉”。

分类指导、分别要求,表明了加强纪律建设的务实态度和科学精神,体现了“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可以说是十八大之后“精准反腐”理念的自然延伸。同时,这样做还充分体现了职位越高要求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党内监督观,对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树立党章党规的权威,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十八大以来,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重要经验之一就是严明党的纪律规矩,用党纪约束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纪律规矩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依据。《准则》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基础性的法规,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要结合《条例》的执行,切实发挥好各级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所负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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